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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与德意志银行设立合资证券公司项目

背景

1995年,中国第一家合资证券公司中金公司成立;2003年,中国入世后首家合资证券公司华欧国际成立;至2006年瑞银证券成立时,中国共有七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后长江巴黎百富勤因外方股东退出而丧失合资身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启动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暂停了新设证券公司的审批,由此也相应暂停了合资证券公司的审批。

2007年底,中国证监会修改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并制定了《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因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而暂停的合资证券公司审批工作也随之重新启动。

山西证券于2006年通过规范类券商评审,于2007年8月顺利取得创新试点券商资格。2007年,山西证券荣获第三届中国证券市场年会颁发的“2007中国证券市场高成长证券公司”金钥匙奖并荣获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2007年度中小企业板优秀保荐机构”称号。

德意志银行于1870年在德国柏林成立,是全球首屈一指的国际金融服务企业,为全球75个国家和地区超过1300万名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并在世界各大金融城市设有业务中心,当中包括法兰克福、纽约、伦敦、东京、香港、新加坡和悉尼。

主要工作

就山西证券与德意志银行设立合资证券公司事宜(“本次合资”),作为山西证券的中国法律顾问,柯杰律师 (i) 协助山西证券完成德意志银行为本次合资对其进行的尽职调查;(ii)起草本次合资的法律文件,包括合资合同、合资公司章程等;(iii) 参与本次合资的谈判;(iv)为本次合资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v)起草、修改、准备本次合资需向中国政府部门提交的文件并协助山西证券获得设立合资证券公司所需的中国政府部门审批。

挑战

文化冲突

文化冲突一直都是中外合资项目中难以避免的问题。就本次合资而言,不同的文化背景导致山西证券和德意志银行在谈判方式和习惯上存在很大差异,“冲突”和“僵持”在双方谈判过程中时有发生。柯杰律师运用丰富的谈判经验和娴熟的沟通技巧,最终协助双方就本次合资达成一致。

多方协调

在本次合资的谈判过程中,如何协调山西证券、德意志银行和合资公司各方之间的利益,并最终在交易文件中得以体现是柯杰律师工作的重点亦是难点。柯杰律师在合理解决前述利益冲突的同时,还需要严格满足中国证监会在审批过程中对合资公司提出的各项要求。柯杰律师精心设计双方的交易条款,提出了很多具有创新性的交易安排,不单满足了合资双方以及合资公司的利益诉求,同时也保证了合资公司最终顺利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复杂的法律环境

从山西证券和德意志银行就本次合资进行初步磋商开始到合资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复,历时近18个月。在此期间内,中国政府陆续出台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于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运营等均提出了新的要求。该等变化一方面减少了柯杰律师参考之前案例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要求柯杰律师及时、准确地修改交易文件、并在变化的法律框架下最大程度满足合资双方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结果

2008年12月29日,中国证监会向山西证券出具了《关于核准设立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中德证券成为继瑞信方正之后第二个在中国证监会“新规”框架下获批设立的合资证券公司。

团队

本次交易由何杰律师领导,主要团队成员包括曹蕾和俞佳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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